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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怎麼辭退

發布時間: 2021-05-16 22:16:55

Ⅰ 我公司會計,現在不能勝任我司工作,現在想要辭退她,需要注意些什麼

辭退最好選擇月末結完帳,納稅申報完成後再辭退,做好會計交接,明確時段,明確責任。
題外話 :會計工作是要有經驗積累過程的,以前犯過低級錯誤,不一定以後再犯,總經理能給機會改正,那說明這個人還是可以的,也許只是技術上還有待提高,不能因試制樣機未列成本成辭退理由,可能公司成本核算材料傳遞過程有些問題,會計缺少些主觀能動性,最好查問一下她未列成本的原因,已在公司工作4年啦,最後再看看吧?

Ⅱ 幹了三年的會計被辭退該何去何從

你已經接觸會計三年了,經驗已經比較豐富了,就算被辭退了,再找一份會計工作很容易,也許比前一份待遇更好,所以不用擔心。

Ⅲ 公司出納違反了財務制度公司如何辭退出納

首先公司的制度是符合勞動法的,是否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再有員工對於公司制度你們有相關的公示或者培訓,能證明員工接受了的,公司制度里對於嚴重違反是否有量化的確定,員工違反公司制度你們是否能夠提供證明,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視為自動離職,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合法辭退的,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沒有法定過錯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想辭退會計一般提前多少時間通知

一般需要提前一個月,當然也可以即通知即辭退,但是需要補一個月的薪金(類似於香港新聞說的「代通知金」)。

Ⅳ 會計人員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辭退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類: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非過錯解解除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Ⅵ 解僱會計的時候該怎麼

你的問題不明確,是告訴你怎麼說?
還是翻譯這句話?

Ⅶ 我公司會計,現在不能勝任我司工作,現在想要辭退她,需要注意些什麼呢

故意的吧!看上頭的意思了,同時幹掉的話做好信息管控,陰一點吧!

Ⅷ 公司要辭退財務人員時,財務人員應該如何應對

一、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即一是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二是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建議。
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對於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所有辭退福利,不管是哪個部門的,借方均應當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這里的思路不再是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貸方是應付職工薪酬,從性質上說,這里的應付職工薪酬應當是准則中所說的預計負債,但是會計處理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
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福利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後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
①確認因辭退福利產生的預計負債時
借:管理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②各期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57號 2001-9-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
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現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
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Ⅸ 辭退員工補償的會計處理有哪些

辭退職工的經濟補償方式有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福利標準的方式,還有將職工工資支付至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在我國,企業通常採取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本文根據現行的財稅法規對此進行研究探討。
一、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稅務規定
1、辭退職工經濟補償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關於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的徵收都有規定。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具體免徵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2、辭退職工經濟補償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雖然國稅發[2000]84號文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在2008年1月1日的廢止而失效,但由於企業對辭退職工的經濟補償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之規定 .所以,對辭退職工經濟補償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例如,某市甲企業A員工,工齡15年,於2008年7月辭職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20萬元,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共2萬元,該省地方稅務局根據2007年度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制定的免稅標准為8萬元。
A員工辭職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200000-80000-2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本公式費用扣除額能否抵扣,需按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甲企業代扣代繳A員工辭職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1.07萬元後,所支付的20萬元辭職補償費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二、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及其應用指南,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不計入資產成本,只計入當期費用,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科目。
1、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職工經濟補償
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職工經濟補償即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企業應當根據辭退計劃條款規定的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標准等計提辭退職工經濟補償金額。
進行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實際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代繳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職工經濟補償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職工經濟補償即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標准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計提辭退職工經濟補償金額。
進行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
貸:預計負債—辭退福利
實際支付時:
借:預計負債—辭退福利
借:管理費用(如果預計比實際多,則「貸: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同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代繳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果辭退福利計提時間和實際支付時間屬不同期間,則產生暫時性差異,實際抵扣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期間應為實際支付期間。

Ⅹ 新會計准則中辭退福利如何做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確認由於辭退福利而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時,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根據准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並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做相應的會計處理,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由於被辭退的職工不再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因此,對於所有辭退福利均應於辭退計劃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當期一次計入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

(10)會計怎麼辭退擴展閱讀:

新會計准則的主要影響:

新會計准則取消了後進先出法,允許部分存貨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商品流通企業進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規定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只能採用一次或平分攤銷法。

存貨准則的修改,更加真實地反映企業存貨的流轉,有利於企業管理層、稅務等會計信息使用者根據存貨使用和流轉情況做出決策,更側重於反映企業的長期經營情況。存貨准則的變化導致原先採用後進先出法、生產周期長、存貨多和存貨周轉率較低的企業在短期內存貨金額增加,營業利潤增長。

金融資產被重新分為四種類型,分別採用公允價值和實際利率法進行後續計量,嚴格控制其減值轉回。新會計准則在金融工具方面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企業當期財務報表數據,使得企業利潤在短期內發生較大變化。

對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利潤的變動取決於股票價格的走向。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使得所有者權益大幅增加,持有投資在未來出售時也會帶來當期收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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