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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當承擔什麼會計的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6-17 00:42:49

❶ 會計在企業所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❷ 會計和出納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會計工作職責


(一)流動資金核算


1.擬訂流動資金管理和核算實施辦法,參與核定流動資金定額,實行管用結合與資金歸口分級管理;



2.編制流動資金計劃和銀行借、還款計劃負責流動資金調度,組織流動資金供應;



3.定期考核流動資金使用效果,不斷加速流動資金調動.



(二)固定資產核算



1.擬訂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劃定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界限,編制固定資產目錄;



2.參與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及編制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劃;



3.辦理固定資產購置、調入調出、價值重估、折舊、調整、內部轉移、租賃、封存、出售及報廢等會計手續,進行明細登記核算,定期進清查核對,做到賬物相符;



4.按制度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5.參與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分析固定資產的使用效果,促進固定資產的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



(三)材料核算



1.會同有關單位擬訂材料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建立健全材料收發、保管和領用手續制度;



2.根據需要及市場情況會同有關單位制定采購計劃;



3.審計材料采購用款計劃,控制材料采購,掌握市場價格,審查發票等憑證, 考核材料的消耗;



4.建立材料明細登記賬,進行明細核算,做到賬物相符,核算清楚;參與庫存材料的清查盤點,對盤盈盤提出處理意見,經批准後作出處理.



(四)工資核算



1.按計劃控制工資總額的使用;



2.審核工資表,計算發放工資;按制度規定計提發放獎金;



3.進行工資明細核算.



(五)成本核算



1.擬定成本核算辦法,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程序,編製成本費用計劃;



2.擬訂生產經營成本、費用開支范圍,掌握成本費用開支情況,登記成本費用明細賬,按規定編製成本報表上報;



3.考核、分析成本費用開支情況,積極挖潛節支,提出改進意見,努力降低成本費用支出.



(六)利潤核算及分配



1.編制利潤計劃,將年度利潤指 分解落實到單位;



2.做好利潤明細核算,正確計算生產經營、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認真審核和計算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准確計算利潤,按制度計算和上交稅,製作並登記有關的明細賬,編制利潤報表上報;



3.按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分配利潤,分配股息、紅利,計算股息、紅利率,編制利潤分配表、股利分配表;



4.考核、分析利潤完成情況,積極挖潛節支,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努力提高利潤.



(七)往來結算



1.加強管理並及時結算購銷往來和其他往來的暫時、暫付、應收、應付、備用金等往來款項;



2.按合同或規定要計收利息的,應正確計息,一並在往來賬項上計收,年終時應抄列清單,與有關單位或個人核對,催收催結.



(八)專項資金核算


1.擬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行歸口管理;



2.對專項資金進行明細核算;



3.按時編制專項獎金報表.



(九)總賬報表



1.登記總賬,核對賬目,編制資金平衡表;



2.核對其他會計報表,管理會計憑證和賬表.



(十)綜合分析



1.綜合分析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編寫財務情況說明書;



3.進行財務預測,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意見。



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會計人員是從事會計工作、處理會計業務、完成會計任務的人員。企業、事業、行政機關等單位,都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的職責,概括起來就是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認真貫徹執行和維護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的規定,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1)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要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地提供真實可靠的、能滿足各方需要的會計信息,是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職責。



(2)實行會計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行政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



(3)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



(4)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5)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財務會計崗位職責
財務會計主要負責公司的憑證審核,賬簿登記,納稅稅申,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一、熟悉掌握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有關法規。遵守各項收費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保證專款專用。



二、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



三、按照會計制度,審核記賬憑證,做到憑證合法、內容真實、數據准確、手續完備;賬目健全、及時記賬算賬、按時結賬、如期報賬、定期對賬(包括核對現金實有數)。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准確、及時、完整。



四、嚴格票據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發票,收據要合規范。票據領用要登記,收回要銷號。



五、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負責會計檔案的整理和移交。



六、及時清理往來款項,協助資產管理部門定期做好財產清查和核對工作,做到賬實相符。



七、遵守《會計法》,維護財經紀律,執行財務制度,實行會計監督。負責對出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



八、對主管部門和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要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九、會計調離本崗位時,要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預算資料、印章、票據、有關文件、會計檔案、債權債務和未了事項,向接辦人移交情楚,並編制移交清冊,辦妥交接手續。



十、遵守職業道德,做到廉潔奉公、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一絲不苟、熱忱服務。

出納人員的工作內容涉及到多方面的經濟利益,必須有具體的崗位責任對其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而出納人員也應在明確工作任務和崗位責任的基礎上,保證出納工作的質量。

1.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

(1)管理庫存現金。掌握每天庫存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出部分應及時送繳銀行。如發生超庫存罰款時,如因出納未及時將超額現金存入銀行造成的,由出納人員負責。

(2)不準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從銀行套取現金支出。也不準轉帳支票向職工支付獎金、獎品的辦法,逃避現金管理的監督。

(3)不準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不準貪污挪用現金。

(4)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超過銀行存款余額的空頭支票。出納人員開出空頭支票發生的罰款,由出納人員負責,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不得簽發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5)出納人員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

(6)不準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多頭開戶,逃避經濟監督。

2.負責辦理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

(1)根據會計審核人員簽章的收付款憑證,經出納人員復核後,才能辦理現金收支及銀行結算業務。復核主要是核對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的會計事項是否一致,金額是否相符,內容是否真實、合理,復核無誤後再辦理付款手續。

(2)收付款業務辦理完畢,要及時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並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防止重付或漏付。

(3)開錯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或其他聯頁一起保存。支票遺失,應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並通知有關單位共同防範結算風險的發生。

(4)對重大開支項目,如固定資產更新創造、安裝工程款的支出等,須經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或單位領導審核後,再辦理付款手續。

(5)涉及外匯的,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結構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文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3.負責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並編制日報表

(1)根據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步順時登記現金日記賬或銀行存款日記帳,每天終了應結算出余額。現金賬面余額應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如發現短缺或溢余,應立即查找原因,做到賬實相符,造成損失的應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損失。

(2)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要定期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 月份終了,應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帳面余額與對賬單上的余額調節相符。出現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調整。 對於現金收支業務和銀行收支業務較多的單位,領導或有關管理部門需要掌握每天現金和銀行存款情況的,還應於每天終了,根據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編制現金、銀行存款日報表,以及時反映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支、存情況。

(3)加強內部牽制制度,出納員除自行填制向銀行提取現金或從銀行存入現金的收付款憑證外,不得填制其他會計事項的收付款憑證,也簿得兼辦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帳簿的登記、核對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確保貫徹錢賬分管原則。

4.負責保管庫存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各種支付、結算憑證、空白收據有關印章和其他貴重物品

(1)妥善保管庫存現金及各種有價證券,確保安全。要注意管好保險櫃(金庫)鑰匙,離開崗位時,人走鎖庫,不得隨意交付他人。對保險櫃及存摺等的密碼,應保守秘密。

(2)妥善保管好空白支票、空白收據、空白發票,並設立支票、收據和發票領用登記簿,切實辦好領用、注銷手續。

(3)妥善保管支票專用章、財務章,各種印章必須嚴格按用途使用。

(4)核對外埠存款,並及時清理結算或收回。

(5)對上級領導部門,以及財政、稅務、審計、銀行、工商部門來單位了解情況、檢查工作,要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不弄虛作假。

❸ 一個企業的會計要負責的工作有哪些

1、企業會計人員工作職責:
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適應公司的工作要求。
按會計制度建賬,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和接受監督。
認真做好記賬、算賬、報表工作,做到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表;(根據稅務部門要求,月末30日報成本表,下月l0日前報稅務表)遲報一天負激勵10-50元。
拒絕接受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如:假票據等)並向公司負責人匯報。
認真執行公司制定的報銷審批制度,按程序審批。
做好財產清查工作,對於財產清查中發現的盤盈和虧損,及時向主管財務領導匯報,以保證賬物相符。
成本會計必須到所負責的工地與保管員進行出、入庫票據的傳遞交接工作,並將傳遞的票據及時的對賬、記賬,與保管員進行月末盤點工作。
成本會計必須真實、客觀地反映各工程成本耗用情況,數字要真實、准確,每月進行一次盤點。
成本會計定期將各工程水、電量簽字函復印件及時從保管員處取回報送財務部。
成本會計必須按規定時間內報表(每月20日盤點,30日報成本表);遲報一天負激勵10-50元。
工程竣工後成本會計必須在一個月內上報竣工成本表。
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賦予的其它職責。
2、企業會計是會計的一個重要分支。核算和監督企業的資金運用、資金來源,企業的成本和費用,以及經營所得的財務成果,藉以分析得失,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活動。其具體內容隨企業的性質和經濟業務的繁簡而異。按企業的性質,有商業企業會計、工業企業會計、農業企業會計、施工企業會計和交通運輸企業會計等。按會計內容和側重面,有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

❹ 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是什麼

修訂後的《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單位負責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一切事務,也包括會計事務負責。在會計工作實際中,由於以往將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其他人員都作為會計責任主體,甚至賦予會計人員「雙重身份」,實際上造成了多重主體,無人負責。如果一個單位因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追究責任時,單位負責人往往以「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報表是會計人員編的,我不懂會計,我不負責」等理由推脫;會計人員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認為「是領導讓我這樣編報表的,為何讓我承擔責任?」由此,說明原會計責任制度的不科學和不切實際。

從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檢查情況看,產生假帳的違法會計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監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內部原因,但內部原因更為突出。許多造假帳等問題,或者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的結果,或者是以往單位負責人疏於管理、監督等造成的。如果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沒有得到單位負責人的同意或默許,是不會發生其他人員擅自造假帳、編造虛假會計資料等問題的。

從公開曝光的造假帳、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典型案例看,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是產生違法會計行為的關鍵因素,這些單位負責人雖然對具體的會計技術問題不太熟悉,但對影響盈虧的「關鍵環節」,以及調整盈虧的「關鍵技術」卻能運用自如。所以,單位負責人以「不懂會計」等理由推脫法律賦予的責任,道理上說不通,與實際情況也不符。

從國外有關公司、會計立法情況看,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也都規定由公司管理當局負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因此,強調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有利於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有利於根本上解決會計秩序混亂等突出問題。

❺ 《會計法》規定企業負責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會計法》規定企業負責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在對單位實施罰款的同時,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罰款:行政處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會計法>第46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分析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單位負責人承擔的責任,應當是嚴格責任,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發生的會計違法行為,除非能證明其反對或者是不知情否則應當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責任。這是因為:(1)會計核算工作是單位工作的重要方面,單位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對會計工作進行領導,不能借口不懂業務而放任會計工作的管理。(2)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涉及企業組織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單位的負責人對內對外代表單位。領導單位的日常工作,而會計工作是單位日常工作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單位會計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是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進行的。(3)從實踐來看,近年來發生的會計違規行為絕大部分是在單位負責人的直接參與和領導下進行的。(4)從會計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關系來看,如果僅是規定會計人員對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事實上難以達到目的。在單位中,會計人員在現有體制下仍屬單位工作人員,從管理角度看,會計人員是單位會計信息的主要執行人員,他們是被管理者,其行為受到單位負責人意願的約束。因此,如果不讓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核算承擔責任,而單獨要求會計人員對會計核算負責是不現實的。從職責和職權相適應的角度看,這樣做也會加重會計人員的責任。在《會計法》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下,單位負責人作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第一責任人。應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把握單位會計法律責任和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的區別,認識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法》貫徹實施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單位會計法律責任和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撇開主觀因素,單位會計核算制度不嚴和運行機制不健全是一個共同的原因,也就是《會計法》在單位中並未得到徹底的實施,這個責任在單位負責人。因此必須要充分認識單位負責人在作為單位會計行為第一責任人在貫徹實施《會計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學習《會計法》和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會計核算的基本知識,這是單位負責人必須具備的素質。同時還應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嚴格把關,對不合格的應堅決不予任用。三是切實加強會計監督。要使《會計法》在單位中的貫徹實施有保證,單位負責人必須在單位內部實施會計監督.明確自身的監督職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以及對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檢舉和查處。另外還要切實加強審計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兩方面都應落實。 參考資料: http://ke.soso.com/v3836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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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公司注冊的會計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一、《會計法》有關法律責任的種類 為了保證《會計法》的有效實施,懲治會計違法行為,《會計法》規定了違反會計制度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會計法》的不少規定涉及對會計行為的行政管理,屬於行政法律規范。《會計法》對違反這些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於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對處罰的種類和實施作出了規定: (1)行政處罰主要分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一事不再罰"。在實踐中,當事人因同一個違法行為可能觸犯一個法律規范,也可能觸犯多個法律規范。在觸犯多個法律規范尤其是各個法律規范的執法主體不同的情況下,往往出現多頭處罰或重復處罰的情況,加重了行為人的處罰負擔,達不到處罰的目的。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罰款的行政處罰。 (3)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是受人脅迫而違法,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罰的理由、依據,告訴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5)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以後,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 《會計法》第六章明確規定了違反會計法的行政責任。一方面,如行政機關處罰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就應給予支持。另一方面,還注意了對行政處罰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 在我國,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處罰的法律救濟有兩種形式,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既有權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目前,在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3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1982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犯罪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1、關於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基本要件,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1)犯罪客體是指犯罪行為侵犯的、我國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制度;二是國家所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三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四是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徵,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後果及他們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3)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2、關於刑罰 刑罰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刑法》中確定的,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並由專門機構執行的最為嚴厲的國家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即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後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了非刑罰的處理方法,即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刑事處罰外,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情況予以訓戒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二、違反《會計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及其懲治 修訂後的《會計法》擴大了懲治對象的范圍,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加重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針對會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把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等行為作為懲治的重點,具體而嚴密的規定使修訂後的《會計法》更具操作性。 (一)違反會計制度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即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並將其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糾正錯誤。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可以對單位並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為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從事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 (二)偽造、變造會計資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包括: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通報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送達被通報人,並通過一定的媒介公布。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可以對單位並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基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刑事責任 對於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以及下幾種情況: (1)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行政責任的具體形式及標准與前等同。 2、刑事責任 對於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未將其作為犯罪單獨加以規定,而是作為犯罪的情節、手段,按不同的罪名予以處罰的。 (四)讓他人編造假會計資料或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1)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作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構成本罪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構、團體的領導人。 (2)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 (3)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這里所說的有關單位,是指其上級單位和行政監察部門。 (六)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能構成以下犯罪; (1)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對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國家秘密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對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責任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七)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 三、違反《會計法》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對單位負責人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單位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對於單位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對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會計人員的責任 1、會計人員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上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於會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以對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同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對於會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對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同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對單位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單位,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並處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法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於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5、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對於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❼ 會計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和義務

會計工作職責
(一)流動資金核算
1.擬訂流動資金管理和核算實施辦法,參與核定流動資金定額,實行管用結合與資金歸口分級管理;

2.編制流動資金計劃和銀行借、還款計劃負責流動資金調度,組織流動資金供應;

3.定期考核流動資金使用效果,不斷加速流動資金調動.

(二)固定資產核算

1.擬訂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劃定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界限,編制固定資產目錄;

2.參與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及編制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劃;

3.辦理固定資產購置、調入調出、價值重估、折舊、調整、內部轉移、租賃、封存、出售及報廢等會計手續,進行明細登記核算,定期進清查核對,做到賬物相符;

4.按制度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5.參與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分析固定資產的使用效果,促進固定資產的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

(三)材料核算

1.會同有關單位擬訂材料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建立健全材料收發、保管和領用手續制度;

2.根據需要及市場情況會同有關單位制定采購計劃;

3.審計材料采購用款計劃,控制材料采購,掌握市場價格,審查發票等憑證, 考核材料的消耗;

4.建立材料明細登記賬,進行明細核算,做到賬物相符,核算清楚;參與庫存材料的清查盤點,對盤盈盤提出處理意見,經批准後作出處理.

(四)工資核算

1.按計劃控制工資總額的使用;

2.審核工資表,計算發放工資;按制度規定計提發放獎金;

3.進行工資明細核算.

(五)成本核算

1.擬定成本核算辦法,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程序,編製成本費用計劃;

2.擬訂生產經營成本、費用開支范圍,掌握成本費用開支情況,登記成本費用明細賬,按規定編製成本報表上報;

3.考核、分析成本費用開支情況,積極挖潛節支,提出改進意見,努力降低成本費用支出.

(六)利潤核算及分配

1.編制利潤計劃,將年度利潤指 分解落實到單位;

2.做好利潤明細核算,正確計算生產經營、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認真審核和計算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准確計算利潤,按制度計算和上交稅,製作並登記有關的明細賬,編制利潤報表上報;

3.按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分配利潤,分配股息、紅利,計算股息、紅利率,編制利潤分配表、股利分配表;

4.考核、分析利潤完成情況,積極挖潛節支,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努力提高利潤.

(七)往來結算

1.加強管理並及時結算購銷往來和其他往來的暫時、暫付、應收、應付、備用金等往來款項;

2.按合同或規定要計收利息的,應正確計息,一並在往來賬項上計收,年終時應抄列清單,與有關單位或個人核對,催收催結.

(八)專項資金核算

1.擬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行歸口管理;

2.對專項資金進行明細核算;

3.按時編制專項獎金報表.

(九)總賬報表

1.登記總賬,核對賬目,編制資金平衡表;

2.核對其他會計報表,管理會計憑證和賬表.

(十)綜合分析

1.綜合分析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編寫財務情況說明書;

3.進行財務預測,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意見。

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會計人員是從事會計工作、處理會計業務、完成會計任務的人員。企業、事業、行政機關等單位,都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的職責,概括起來就是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認真貫徹執行和維護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的規定,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1)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要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地提供真實可靠的、能滿足各方需要的會計信息,是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職責。

(2)實行會計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行政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

(3)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

(4)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5)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財務會計崗位職責
財務會計主要負責公司的憑證審核,賬簿登記,納稅稅申,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一、熟悉掌握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有關法規。遵守各項收費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保證專款專用。

二、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

三、按照會計制度,審核記賬憑證,做到憑證合法、內容真實、數據准確、手續完備;賬目健全、及時記賬算賬、按時結賬、如期報賬、定期對賬(包括核對現金實有數)。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准確、及時、完整。

四、嚴格票據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發票,收據要合規范。票據領用要登記,收回要銷號。

五、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負責會計檔案的整理和移交。

六、及時清理往來款項,協助資產管理部門定期做好財產清查和核對工作,做到賬實相符。

七、遵守《會計法》,維護財經紀律,執行財務制度,實行會計監督。負責對出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

八、對主管部門和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要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九、會計調離本崗位時,要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預算資料、印章、票據、有關文件、會計檔案、債權債務和未了事項,向接辦人移交情楚,並編制移交清冊,辦妥交接手續。

十、遵守職業道德,做到廉潔奉公、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一絲不苟、熱忱服務。

❽ 企業負責人有哪些會計責任

《會計法》中明確規定了:
第一章第4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第14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二章第21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四章第28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29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六章第45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
處分。
第46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綜上所述,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所有地的會計信息失真,會計資料完整性要負全部責任,不得以不懂會計推脫相應責任。

❾ 企業單位負責人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負什麼責任有什麼法律規定

《會計法》規定企業負責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在對單位實施罰款的同時,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罰款:行政處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會計法>第46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分析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單位負責人承擔的責任,應當是嚴格責任,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發生的會計違法行為,除非能證明其反對或者是不知情否則應當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責任。這是因為:(1)會計核算工作是單位工作的重要方面,單位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對會計工作進行領導,不能借口不懂業務而放任會計工作的管理。(2)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涉及企業組織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單位的負責人對內對外代表單位。領導單位的日常工作,而會計工作是單位日常工作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單位會計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是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進行的。(3)從實踐來看,近年來發生的會計違規行為絕大部分是在單位負責人的直接參與和領導下進行的。(4)從會計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關系來看,如果僅是規定會計人員對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事實上難以達到目的。在單位中,會計人員在現有體制下仍屬單位工作人員,從管理角度看,會計人員是單位會計信息的主要執行人員,他們是被管理者,其行為受到單位負責人意願的約束。因此,如果不讓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核算承擔責任,而單獨要求會計人員對會計核算負責是不現實的。從職責和職權相適應的角度看,這樣做也會加重會計人員的責任。在《會計法》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下,單位負責人作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第一責任人。應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把握單位會計法律責任和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的區別,認識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法》貫徹實施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單位會計法律責任和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撇開主觀因素,單位會計核算制度不嚴和運行機制不健全是一個共同的原因,也就是《會計法》在單位中並未得到徹底的實施,這個責任在單位負責人。因此必須要充分認識單位負責人在作為單位會計行為第一責任人在貫徹實施《會計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學習《會計法》和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會計核算的基本知識,這是單位負責人必須具備的素質。同時還應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嚴格把關,對不合格的應堅決不予任用。三是切實加強會計監督。要使《會計法》在單位中的貫徹實施有保證,單位負責人必須在單位內部實施會計監督.明確自身的監督職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以及對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檢舉和查處。另外還要切實加強審計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兩方面都應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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