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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參股子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8-17 11:02:06

1. 新會計准則對子公司的投資到底應該歸屬於哪一類長期股權投資呢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企業合並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題中,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資的經濟業務,由於在增資前,母公司對子公司擁有控制權,增資後,母公司仍然對子公司擁有控制權,因此,不符合準則關於「企業合並」的定義,即該業務不屬於企業合並。初始投資成本的核算,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這里不再詳細列明了。

以母公司用現金支付向子公司增資為例,母公司按照支付的現金金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

在母公司個別報表中,增資所支付的現金,與擁有子公司的該部分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不單獨體現與列示,歸入「長期股權投資」項目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核算。

在編制合並報表時,上述差額應當按照商譽或者「負商譽」處理。

關於網友 shadowind520 - 經理 四級 的答復的討論。

——「1.對控制下的子公司歸屬於哪一類長期股權投資
「這個問題不就是追加投資的問題嗎?這個問題,要看第一次投資控制子公司的時候是否是同一控制下的.你想的這個問題很好,所以我們要究其本質,不能從半途就去考慮問題了」。

題中,母公司的增資行為屬於追加投資行為,應當是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認購該子公司新發行的股份(權)。該「追加投資」,不論母公司如何取得子公司原有股權(如:投資新設立子公司、同一控制合並、非同一控制合並),都只是母公司認購該子公司的新的股權,與企業合並沒有任何聯系。所以,增資不涉及企業合並問題,也就不涉及區分是否同一控制合並取得該子公司原有股權的問題。

此外,如果母公司向該子公司收購其已發行在外的、並由其他少數股東持有的股份(權),這種情況下,可能涉及企業合並問題。

——「2.對控制下的子公司進行增資的話,其投資差額部分應計入哪個科目?
「仍然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如投資成本和子公司賬面有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成本法核算的情況下,初始投資成本與其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不需要進行任何調整,全額留在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中。

涉及調整當期損益的情形,是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其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該差額應當記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 企業會計准則中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法核算范圍的第一點所稱子公司是否一定為全資子公司

不是,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指的是對該公司的不具備重大影響或者對公司有控制權的公司,一般來說就是對持股比例低於20%和高於50%的子公司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

3. 公司對公司之間持股比例達到多少才可以合並報表

半數以上。

4. 子公司是用小企業會計准則還是企業會計准則

母公司用什麼會計准則子公司就用什麼會計准則。

5. 上市新版三的母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其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是否需要和母公司保持准則一致

可以很明確的說不需要。

企業選擇何種會計制度主要依據監管部門要求、行業一般規則和企業自身特點進行選擇。

我國現有的有效的會計制度主要有:

  1. 企業會計准則,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2. 小企業會計准則,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3. 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交通運輸企業,包括從事遠洋、沿海、內河、公路運輸企業,海河港口,倉儲企業,外輪代理企業,以及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輪渡、地鐵等企業

  4. 企業會計制度,名存實亡的東西,其中規定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企業可以根據行業和自身情況根據監管要求選擇上述幾個有效的會計制度執行。

財政部要求所有上市企業必須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現在的新三板上市企業雖然核算條件、資本體量都與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公司有差距,不過也必須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但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不需要強制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1. 具有特殊監管要求的子公司或不在中國本土注冊經營的子公司無須完全參照中國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要求執行,比如上面提到的運輸企業如果監管部門要求其使用運輸企業會計制度,那他應當執行運輸企業會計制度,不需要強制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如果企業注冊經營地在國外,那應當首先執行當地的會計制度,更談不上要與國內的母公司保持一致了。

  2. 子公司執行不同於母公司的會計制度,在會計核算上存在差異可以通過調整子公司財務報表達到上市公司披露列報要求。《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中第二十七條要求"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第二十八條要求「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的會計期間,使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另行編報財務報表。」准則通篇沒有強調子公司實際執行的會計制度需要與母公司保持一致,而是強調母公司在合並列報時應當按照母公司會計制度調整子公司財務報表差異。

    因此,新三板子公司會計制度與母公司會計制度保持一致不是必須的要求。當然,保持一致有很多好處,首先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就能省去很多麻煩,不過這絕不是必須的。

6. 《企業會計准則講解》明確長期股權投資主要包括那些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方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情況除外。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在確定被投資單位是否為合營企業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

7. 國有企業持有參股企業多少股權,可以合並財務報表相關法律法規是什麼

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控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依據為《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第十三條規定: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下列情況,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的。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控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

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7)企業會計准則參股子公司擴展閱讀:

合並財務報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於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

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3、在對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進行抵銷的同時,也應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或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進行抵銷。

8. 最新的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如何區分聯營和合營企業

1、現在會計准則對長期股權投資做了重大調整:即取消了在市場上沒有報價、沒有公允的投資。那隻剩下三種即對子公司的投資,一般投資比例都超過50%(不含50%)以上的投資,對子公司實施控制;二是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那就是合營企業,一般投資比例各佔50%,對被投資單位實行共同控制;第三投資比例在50%(不含50%)以下下到20%,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即聯營企業。
2、第一種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後兩者投資形式採用權益法核算。所謂權益法核算,就是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發生變化,包括盈利、虧算或宣告現金股利,投資方都要按照投資比例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簡單的介紹這些內容。
如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懇請採納為盼!

9. 法律法規及會計准則對關聯方是如何認定的

一、法律法規上對於關聯方的認定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四)《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及時告知公司,並由公司報本所備案。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第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所列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十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九條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主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第十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六)《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 由本規則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本規則 10.1.3 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 10.1.3 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於本規則 10.1.5 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本規則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 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 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 效後,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本規則 10.1.3 條或者 10.1.5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本規則 10.1.3 條或者 10.1.5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人情況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公司應當及時將上述關聯人情況報本所備案。
二、會計准則對於關聯方的認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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