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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的修訂

發布時間: 2021-05-16 22:01:46

Ⅰ 新會計准則和原來的會計准則有哪些具體的修改

主要修改內容為:
(1)《存貨》:
取消後進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進計劃中已經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與實物流在大多數情況下不一致。本次准則體系建設中,對於非原則性問題,盡可能與IFRS保持一致。
(2)《借款費用》
對於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等生產周期較長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也就是可資本化的資產不再限於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3) 投資准則。主要修訂內容為調整投資的分類方式。調整後的投資分類為:
A、 交易性證券投資,類似於原先的短期證券投資。期末按交易所市價計價(視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再採用現行的單邊調整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資,即原先的長期債券投資,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較長,主要為債券。此類投資以歷史成本計量,但如發生減值,則需計提減值准備。
B、權益性投資,即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法、權益法核算基本維持現狀,這與IFRS僅在合並報表中使用權益法不同,可稱為「會計核算的權益法」,准則同時管到會計核算而不僅僅是報表列報,IASB對此也已認同。
(4) 固定資產准則。基本變化不大,主要變化是在確定凈殘值時,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概念。由於目前尚難直接借鑒和全面引進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經與IASB協調,要求改變固定資產凈殘值的確定方法。
(5) 生物資產准則。本准則主要規范農墾企業對生物資產的會計處理,將生物資產劃分為生產性、消耗性、公益性三類,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該准則的可操作性較強,其規定與農墾企業的現行會計實務也比較接近(另一項與相關企業的會計實務比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氣開采》准則)。該准則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調研時農林主管部門反對。
(6) 資產減值准則。明確了若干項資產減值跡象,以及可收回金額為協議銷售價格減去處置成本後的凈額或者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同時明確所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這是考慮到目前借減值准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的問題很大。新會計准則體系與IFRS的實質性差異之一,對此IASB表示,因美國准則也不允許減值准備轉回,所以他們將與美國方面協調此問題)。
(7) 投資性房地產准則。該准則是一項新准則,用於規范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不是自用)項目的處理。在會計報表中將單列「投資性房地產」項目,會計處理可以採用成本模式(與固定資產差異不大)或者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同時規定如有活躍市場,能確定公允價值並能可靠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計提折舊或者減值准備。財政部的觀點也是謹慎使用公允價值,但在准則中不能排除公允價值的使用,這與IAS40以公允價值為主導還是有差異的,但IASB也已表示認可。
(8) 職工薪酬准則。對應於IAS19,職工薪酬也就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包括工資、福利、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其他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等。該准則規范的內容與現行政策基本比較接近。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定稿可能會取消計提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而改為所有企業一律據實列支,職工福利類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限額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補充養老保險在准則中也有規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試運行企業年金。年金繳款可以交給信託管理人或者其他受託投資管理機構。年金在IFRS中有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大類,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處理基本與補充養老保險一致。設定受益計劃在國內的法規中未作規定,實務上國內目前也沒有,所以准則中對此未作規定。
(9) 債務重組准則。改變現行的「一刀切」將由於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而是恢復最初債務重組准則的原狀(但規定限制條件),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財政部認為,此時抵債物資雖然可能沒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但是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雙方是非關聯方,雙方的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0) 所得稅准則。該准則是新准則體系中實施難度最大的准則之一。與現行的應付稅款法相比,該准則的理念有重大變化,參照IAS12的規定,強調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以利潤總額為基礎調整若干項目後求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基礎(按資產負債表觀調整利潤總額)。
(11) 非貨幣性交易准則。引入公允價值和評估作價。如沒有活躍市場,則非關聯的交易雙方在無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2) 企業合並准則。本准則的影響較大。企業合並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並、新設合並和控股合並。按照合並雙方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分為處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目前在中國的企業合並中為大多數)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控股合並不取消法人資格,實質是股權投資,在投資准則中規范;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是本准則所規范的內容。目前中國的企業合並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例如中央、地方國資委所控制的企業之間的合並,或者同一企業集團內兩個或多個子公司的合並,這不一定是合並方和被合並方雙方完全出於自願的交易行為,合並對價也不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因此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以避免利潤操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可以有雙方的討價還價,是雙方自願交易的結果,因此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並可確認購買商譽。商譽的減值問題在資產減值准則中單獨予以規定,只減值不攤銷。該准則對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處理方法與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目前IFRS中尚無規定,因此該項規定不作為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之間的差異看待。
(13) 合並財務報表准則。與《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該准則所依據的基本合並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合並報表范圍的確定以控制的存在為基礎,更關注實質性控制,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並范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准則排除了比例合並方法,但要求業務與母公司差異較大的子公司也應納入合並范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並范圍。
(14) 每股收益准則。該准則為新制定的披露准則,不涉及確認和計量問題。重點是解決可轉債、期權性質的認股權證等問題。該准則的制定背景是:繼續沿用2001年證監會發布的第9號編報規則《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已不能滿足要求。本准則借鑒IAS33的規定,要求計算基本EPS和稀釋EPS,且這里的稀釋EPS概念不同於證監會9號編報規則中的攤薄EPS,計算方法更加科學化。同時,在利潤表的後面直接披露EPS數值。
(15)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本准則基本維持現狀,無重大變化。但與IAS24相比存在實質性差異。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不能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這一豁免規定,但中國的國有企業,其性質不同於西方,國有經濟規模大,取消該豁免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對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的確定延續目前的規定,即國有企業之間只有當存在投資紐帶或者其他實質性控制關系時才認定為存在關聯方關系。IASB表示對中國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問題將在IASB下次理事會會議上作專題研究,並且在資產減值准備轉回、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捐贈與補助視同國家投資等目前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國的幫助。
(16) 捐贈與補助准則。IFRS對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採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國有所不同,准則規定對研發撥款等文件明確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從其規定(例如將專項撥款視同國家投資,計入資本公積);沒有特殊規定的才計入收益。這是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的第三項實質性差異。
(17) 金融工具准則。這些准則對金融企業的影響較大,例如將金融資產分為四大類。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

Ⅱ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從2006年至今經歷了幾次修訂,每次修訂的內容都有哪些

新收入准則,收入確認有原來的風險報酬轉移變更為控制權轉移

Ⅲ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按照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較為復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於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採用的是「已發生損失法」,即只有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才對相關金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由「已發生損失法」修改為「預期損失法」,要求考慮金融資產未來預期信用損失情況,從而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准備,便於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

(三)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現行的套期會計准則對套期會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導致實務中企業開展的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訂的套期會計准則更加強調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的有機結合,在拓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范圍、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現行准則的定量要求、允許通過調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實現套期關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實現諸多突破,從而有助於套期會計更好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准則還在以下方面作了調整和完善:

一是簡化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按照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合同中分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進行處理。如無法對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單獨計量,應將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此規定涉及的專業判斷較多,企業對其理解和把握口徑存在差異。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簡化:混合合同主合同為金融資產的,應將混合合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會計處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屬於金融資產的,基本繼續沿用現行准則關於分拆的規定。

二是調整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會計處理。在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許多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可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而在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允許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進行處理,但該指定不可撤銷,且在處置時不得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三是進一步明確金融資產轉移的判斷原則及其會計處理。現行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了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修訂後的金融資產轉移准則在維持金融資產轉移及其終止確認判斷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對相關判斷標准、過程及會計處理進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對相關實務問題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指引,增加了繼續涉入情況下相關負債計量的相關規定,並對此情況下企業判斷是否繼續控制被轉移資產提供更多指引,對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情況下轉入方的會計處理和可能產生的對同一權利或義務的重復確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四是增加套期會計中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方法。現行准則規定,當企業僅指定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被套期項目時,剩餘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權的時間價值部分作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造成了損益的潛在波動,不利於反映企業風險管理的成果。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引入了新的會計處理方法,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首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續的會計處理根據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分別進行處理。這種處理方法有利於更好地反映企業交易的經濟實質,提供了與其他領域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提高了會計結果的可比性,減少了企業損益的波動性。

五是增加套期會計中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企業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後續計量中或尚未確認時,將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當條件不再符合時,應當撤銷指定。新規定允許企業對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方式來進行會計處理,以實現信用風險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在損益表中的自然對沖,而不需要採用套期會計,以此作為套期會計的一種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業管理信用風險活動的結果,提高企業管理信用風險的積極性。

Ⅳ 企業會計准則一般多少年變動一次

企業會計准則沒有固定的、准確的變動周期,一般發現漏洞就會進行變革和更改。

《企業會計准則》由財政部制定,於2006年2月15日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准則對加強和規范企業會計行為,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規范處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起到指導作用。2014年,財政部相繼對《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了修訂,並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和《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等三項具體准則。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與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基本准則為主導,對企業財務會計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具體准則和會計制度提供依據。
基本准則提綱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報表要素;會計計量;財務會計報告等十一章內容。
具體准則是在基本准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范。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財務報告准則三大類,一般業務准則是規范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稅等。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范;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並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報告准則主要規范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准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應用指南從不同角度對企業具體准則進行強化,解決實務操作,包括具體准則解釋部分、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部分。

Ⅳ 2014年修訂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有哪些

2014年共修訂了五項會計准則,發布了兩項新准則及一個補充規定,內容包括財務報表列表、職工薪酬、長期股權投資、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公允價值計量、合營安排等。以下是具體解讀。

一、修訂的5項會計准則:

1、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新的財務報表列報准則共八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基本要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附註,以及銜接規定和附則。

新的財務報表列報准則將綜合收益相關內容補充納入准則正文,還對我國會計准則應用指南、解釋、講解中相應的規范性條款內容進行了整合。

新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與原准則對比,強調了財務報表列報對持續經營能力、終止經營的披露以及報表項目金額的重要性原則、並引入了綜合收益的概念。

所謂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准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益和損失。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的規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

(1)以後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2)以後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2、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修訂後的職工薪酬會計准則引入了離職後福利和其他長期辭退福利,充實和明確了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有關規定,修訂後的准則將適用於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涵蓋了除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以外的各類職工薪酬。

3、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原准則三十一條,修訂後的准則五十四條,企業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和合並程序都有較大變化。重新規定了母公司的合並范圍,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該母公司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此次2號准則主要修訂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企業會計准則講解》中的第四類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處理,有助於進一步規范有關會計處理,且按22號准則規定採用成本法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過大的實質性影響。

5、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明確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與現行有關准則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則首先明確規定,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是有助於其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及相關的風險,以及這些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整合並優化在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中權益的披露。統一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要求擁有重要少數股東權益的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需要披露主要財務信息,並優化有關披露的內容。

增加在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對於納入合並范圍的要求企業披露向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類型、金額,包括幫助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及意圖等。對於未納入合並范圍的要求企業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其融資方式、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從結構化主體中獲得的收益、收益類型等;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還應當披露支持的類型、數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二、發布的2項新會計准則

1、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2006年)

公允價值計量准則規范了公允價值定義,明確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和級次,並對公允價值計量披露做出具體要求。

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計量日前一段時間內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於有序交易。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並首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後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

從具體內容來看,39號准則共分為13章53條,從相關資產或負債、有序交易和市場、市場參與者、公允價值初始計量、估值技術、公允價值層次、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消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披露等多個角度全方位的就公允價值准則進行了規定。

2、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

准則規范了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三、新發布的一項補充規定: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第13號)——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

雖然優先股、永續債等資本工具的法律形式和具體合同條款多種多樣,但經濟實質和適用的會計處理原則基本相同。此類工具會計處理的核心問題,是區分改造的相關金融工具的會計必發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2006版《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細化和補充,可看作是准則中規定的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區分原則在具體業務跌運用指南。補充規定規范了在具體業務環境中運用現有金融工具准則跌基本原則的指南及具體賬務處理、列報和每股收益計算等相關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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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最新企業會計准則修訂的重點與變化有哪些

現行的企業會計基本准則指我國於1992年11月第一次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以下簡稱原會計基本准則)。它是在我國經濟改革開放後,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司根據當時的國情,借鑒國際慣例而出台的第一個會計准則。它的頒布,是我國會計改革的一次重要轉折,標志著我國的會計體系工作開始走向國際化,具有繼往開來的重大意義。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世界經濟的一體化趨勢,國際資本市場的全球化進程和知識經濟的飛速發展,會計理論也在不斷發展,日臻完善。為使會計信息更准確、客觀的反映各種復雜的經濟業務,我國陸續頒布了一些具體會計准則。但是關於如何規范具體會計准則的制定以及沒有具體會計准則規范的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的問題越來越引起大家的關注。我國加入WTO以後,會計准則的國際化趨同需要也日益迫切。我國同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充分協調之後,於2005年11月發表了聯合聲明。之後王軍副部長明確表示中國一貫積極支持和參與會計國際趨同,2006年我國將構建起與中國國情相適應同時又充分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趨同的、涵蓋各類企業(小企業除外)各項經濟業務、獨立實施的會計准則體系。會計准則體系由一項基本會計准則和38項具體會計准則組成。會計基本准則類似於美國的「概念結構」和國際會計准則中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它是用來指導具體會計准則的制定以及指導沒有具體會計准則規范的交易的處理。修改後的基本會計准則對原基本准則中規范會計核算工作的部分作了刪減,將它們放到相關的具體會計准則中去規范。例如原基本准則中對資產的分類有詳細的描述,分類後的資產如何定義、如何計量、如何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等均有一定程度的描述,在修改後的准則體系中,它們均被放入相關資產的具體會計准則中來規范。

Ⅶ 請問會計准則從開始到現在修改了幾次,最新的會計准則是哪年的啊

中國會計准則
中國自1987年在中國會計學會年會上,成立了七個研究組,其中一個就是「會計原則和會計基本理論研究組」。
1989年1月,這個研究組在上海召開的第一次會議,討論了制定中國會計准則的必要性、會計准則的性質和內容、會計原則與現行統一會計制度的關系、研究和制定會計准則的思路等問題,會後提出了《工作程序》、《形成會計原則說明和研究報告的程序》等一系列文件,並更名為「會計基本理論和會計准則研究組」。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司也於1988年10月建立了會計准則課題組。課題組在1989年3月提出了《關於擬定中國會計准則的初步設想(討論稿)》和《關於擬定中國會計准則需要討論的幾個主要問題(徵求意見稿)》,並在全國會計工作會議上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准則(草案)提綱(討論稿)》。
1991年11月26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基本准則)(草案)的通知》,向全國廣泛徵求意見;
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長令形式正式發布了建國以來中國第l號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並決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實施。 從1992年《企業會計准則》發布以後,財政部即著手草擬制定具體會計准則,為保證准則質量,分別成立了國外、國內兩個咨詢專家組和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 經過三年多的努力,1996年完成了30多個具體會計准則徵求意見稿,分四輯印發各地徵求意見。
到2001年先後修訂、頒發了16項具體會計准則。

2006年2月15日頒發38項具體准則形成企業會計准則體系。

Ⅷ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的修改決定

財政部關於修改《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的決定
為了適應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實現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將《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Ⅸ 關於會計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頒布時間,修訂時間,章節,數量及主要內容

實施時間為2007年1月1日,要求是在上市公司中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
一、新企業會計准則是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發布的會計准則和審計准則體系。2005年財政部先後發布了6批共22項會計准則的徵求意見稿,此外對1997年至2001年期間頒布的16項具體會計准則,也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調整和修訂,最終在2006年初構建起一套企業會計准則的完善體系。
二、2014年《企業會計准則》經歷了頒布以來最大的一次修訂。其中修訂5項、新增3項會計准則、新增一項准則解釋,並於2014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Ⅹ 在2014年《企業會計准則》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為了適應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實現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將《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江西仁和會計——回答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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