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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发布时间: 2021-05-16 22:21:23

如何解决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两者的差异,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主要差异是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㈡ 如何协调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就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㈢ 请问下怎么写会计毕业论文,题目是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亮点[1]之一是小型微利企业税负的大幅降低。过去,大多数微利企业要按27%或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比标准税率低5个百分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经济师杨纯华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格外关照。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达到43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达到3800多万户。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60%,上缴税收占50%,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
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2]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过去的规定是10万元,过了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规定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杨纯华等人说,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这一政策非常值得肯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技术创新成果,它们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抑制了垄断。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费负担依然较重,得到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规避各种风险的能力较弱。
国家把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纳入公共财政政策范围内,在税收政策上扶持小型微利企业,有利于扩大就 业,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还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㈣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有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2014年,财政部相继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三项具体准则。
基本架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基本准则提纲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表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十一章内容。
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

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有哪些差异

1、业务招待、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列支,会计上没有限额,税法有限额
2、福利费的开支,税法规定部分福利费要并入工资计算个税
3、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新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与税法有很大差异
4、关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会计上会直接进入权益,而税法规定必须列入收入
5、关于收入确认时间,会计上只有按照合同时间、实际取得、暂估收入三条,税法上加上了取得索取凭证这一条

就说这么几条,没有说的差异还有很多,自己慢慢研究

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如何调整这些影响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原则与方法
(一)处理原则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一是统一性原则。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本人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二是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二)处理方法。
一是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二是所得税会计。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㈦ 会计所得税准则与所得税法有什么区别

会计所得税准则与所得税法区别如下: (一)立法原则不同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所得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而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准则》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公平税负、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立法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征或免征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以及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额抵免等都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立法原则要求。 (二)制定的机关不同 《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准则》都是由财政部颁布,属于第三层次规章,对企业会计核算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颁布,属于第一层次法律。即使是《所得税实施条例》,也属于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这远远高于其它税法的层次,即便是与企业所得税一样的另一个主体税增值税的规定也只是属于第三层次规章。 (三)制定的目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为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而制定的制度。 《企业所得税准则》是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通过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会计政策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所得税法》是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的情况下而制定的,是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通过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缴纳,使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同时,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所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四)“国际化”背景不同 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过程中既要平衡立足于国情和与国际接轨,又要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所以我国不论是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准则的建设都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具有“国际化”背景。 1992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准则一基本准则》实现了我国会计模式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会计模式的转换。200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旧16项《企业所得税准则》的出台,表明与国际所得税准则的“协调”。在该制度规定下,采取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在境内发行B股和到香港发行H股,按国际会计标准所需要进行的调整已经较少了。 2006年的1项基本准则、16项具体准则的修订和22项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表明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准则下,我国绝大部分会计政策和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总体上保持了两者之间较高程度的趋同。同时适当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一些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差异,比如公允价值的采纳、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需要,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做出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的具体规定,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这是我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㈧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为什么有差异

无偿性;税法服务的是国家,强调的是通用商业语言。会计主要为投资者服务、服务目的差距太大、强制性。毕竟会计与税法存在很的不同当然不一致,强调的是固定性,服务对象

㈨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http://www.51e.com/ye/2008/1031/article_57911_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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