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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承担什么会计的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6-17 00:42:49

❶ 会计在企业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❷ 会计和出纳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会计工作职责


(一)流动资金核算


1.拟订流动资金管理和核算实施办法,参与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管用结合与资金归口分级管理;



2.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和银行借、还款计划负责流动资金调度,组织流动资金供应;



3.定期考核流动资金使用效果,不断加速流动资金调动.



(二)固定资产核算



1.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划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2.参与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及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



3.办理固定资产购置、调入调出、价值重估、折旧、调整、内部转移、租赁、封存、出售及报废等会计手续,进行明细登记核算,定期进清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4.按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三)材料核算



1.会同有关单位拟订材料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材料收发、保管和领用手续制度;



2.根据需要及市场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采购计划;



3.审计材料采购用款计划,控制材料采购,掌握市场价格,审查发票等凭证, 考核材料的消耗;



4.建立材料明细登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做到账物相符,核算清楚;参与库存材料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作出处理.



(四)工资核算



1.按计划控制工资总额的使用;



2.审核工资表,计算发放工资;按制度规定计提发放奖金;



3.进行工资明细核算.



(五)成本核算



1.拟定成本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程序,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2.拟订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掌握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登记成本费用明细账,按规定编制成本报表上报;



3.考核、分析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意见,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六)利润核算及分配



1.编制利润计划,将年度利润指 分解落实到单位;



2.做好利润明细核算,正确计算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认真审核和计算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准确计算利润,按制度计算和上交税,制作并登记有关的明细账,编制利润报表上报;



3.按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分配利润,分配股息、红利,计算股息、红利率,编制利润分配表、股利分配表;



4.考核、分析利润完成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努力提高利润.



(七)往来结算



1.加强管理并及时结算购销往来和其他往来的暂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



2.按合同或规定要计收利息的,应正确计息,一并在往来账项上计收,年终时应抄列清单,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对,催收催结.



(八)专项资金核算


1.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管理;



2.对专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3.按时编制专项奖金报表.



(九)总账报表



1.登记总账,核对账目,编制资金平衡表;



2.核对其他会计报表,管理会计凭证和账表.



(十)综合分析



1.综合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3.进行财务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财务会计主要负责公司的凭证审核,账簿登记,纳税税申,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一、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二、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严格票据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发票,收据要合规范。票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六、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做好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七、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对出纳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八、对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九、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会计档案、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十、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忱服务。

出纳人员的工作内容涉及到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必须有具体的岗位责任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而出纳人员也应在明确工作任务和岗位责任的基础上,保证出纳工作的质量。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

(1)管理库存现金。掌握每天库存金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应及时送缴银行。如发生超库存罚款时,如因出纳未及时将超额现金存入银行造成的,由出纳人员负责。

(2)不准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从银行套取现金支出。也不准转帐支票向职工支付奖金、奖品的办法,逃避现金管理的监督。

(3)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贪污挪用现金。

(4)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出纳人员开出空头支票发生的罚款,由出纳人员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5)出纳人员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

(6)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多头开户,逃避经济监督。

2.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1)根据会计审核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经出纳人员复核后,才能办理现金收支及银行结算业务。复核主要是核对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会计事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复核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2)收付款业务办理完毕,要及时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防止重付或漏付。

(3)开错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或其他联页一起保存。支票遗失,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

(4)对重大开支项目,如固定资产更新创造、安装工程款的支出等,须经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5)涉及外汇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构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文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3.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编制日报表

(1)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步顺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帐,每天终了应结算出余额。现金账面余额应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如发现短缺或溢余,应立即查找原因,做到账实相符,造成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

(2)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月份终了,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对账单上的余额调节相符。出现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调整。 对于现金收支业务和银行收支业务较多的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部门需要掌握每天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的,还应于每天终了,根据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日报表,以及时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存情况。

(3)加强内部牵制制度,出纳员除自行填制向银行提取现金或从银行存入现金的收付款凭证外,不得填制其他会计事项的收付款凭证,也簿得兼办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的登记、核对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确保贯彻钱账分管原则。

4.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各种支付、结算凭证、空白收据有关印章和其他贵重物品

(1)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确保安全。要注意管好保险柜(金库)钥匙,离开岗位时,人走锁库,不得随意交付他人。对保险柜及存折等的密码,应保守秘密。

(2)妥善保管好空白支票、空白收据、空白发票,并设立支票、收据和发票领用登记簿,切实办好领用、注销手续。

(3)妥善保管支票专用章、财务章,各种印章必须严格按用途使用。

(4)核对外埠存款,并及时清理结算或收回。

(5)对上级领导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部门来单位了解情况、检查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不弄虚作假。

❸ 一个企业的会计要负责的工作有哪些

1、企业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适应公司的工作要求。
按会计制度建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和接受监督。
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表工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表;(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月末30日报成本表,下月l0日前报税务表)迟报一天负激励10-50元。
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假票据等)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报销审批制度,按程序审批。
做好财产清查工作,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和亏损,及时向主管财务领导汇报,以保证账物相符。
成本会计必须到所负责的工地与保管员进行出、入库票据的传递交接工作,并将传递的票据及时的对账、记账,与保管员进行月末盘点工作。
成本会计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各工程成本耗用情况,数字要真实、准确,每月进行一次盘点。
成本会计定期将各工程水、电量签字函复印件及时从保管员处取回报送财务部。
成本会计必须按规定时间内报表(每月20日盘点,30日报成本表);迟报一天负激励10-50元。
工程竣工后成本会计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竣工成本表。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赋予的其它职责。
2、企业会计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核算和监督企业的资金运用、资金来源,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以及经营所得的财务成果,借以分析得失,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其具体内容随企业的性质和经济业务的繁简而异。按企业的性质,有商业企业会计、工业企业会计、农业企业会计、施工企业会计和交通运输企业会计等。按会计内容和侧重面,有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❹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什么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以往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如果一个单位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报表是会计人员编的,我不懂会计,我不负责”等理由推脱;会计人员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认为“是领导让我这样编报表的,为何让我承担责任?”由此,说明原会计责任制度的不科学和不切实际。

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产生假帐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帐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以往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

从公开曝光的造假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这些单位负责人虽然对具体的会计技术问题不太熟悉,但对影响盈亏的“关键环节”,以及调整盈亏的“关键技术”却能运用自如。所以,单位负责人以“不懂会计”等理由推脱法律赋予的责任,道理上说不通,与实际情况也不符。

从国外有关公司、会计立法情况看,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也都规定由公司管理当局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❺ 《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分析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严格责任,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除非能证明其反对或者是不知情否则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1)会计核算工作是单位工作的重要方面,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会计工作进行领导,不能借口不懂业务而放任会计工作的管理。(2)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涉及企业组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的负责人对内对外代表单位。领导单位的日常工作,而会计工作是单位日常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单位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的。(3)从实践来看,近年来发生的会计违规行为绝大部分是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参与和领导下进行的。(4)从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关系来看,如果仅是规定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事实上难以达到目的。在单位中,会计人员在现有体制下仍属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角度看,会计人员是单位会计信息的主要执行人员,他们是被管理者,其行为受到单位负责人意愿的约束。因此,如果不让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核算承担责任,而单独要求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负责是不现实的。从职责和职权相适应的角度看,这样做也会加重会计人员的责任。在《会计法》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下,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把握单位会计法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的区别,认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单位会计法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撇开主观因素,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不严和运行机制不健全是一个共同的原因,也就是《会计法》在单位中并未得到彻底的实施,这个责任在单位负责人。因此必须要充分认识单位负责人在作为单位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在贯彻实施《会计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习《会计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核算的基本知识,这是单位负责人必须具备的素质。同时还应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应坚决不予任用。三是切实加强会计监督。要使《会计法》在单位中的贯彻实施有保证,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单位内部实施会计监督.明确自身的监督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检举和查处。另外还要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方面都应落实。 参考资料: http://ke.soso.com/v3836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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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公司注册的会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一、《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种类 为了保证《会计法》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了违反会计制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种类和实施作出了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一事不再罚"。在实践中,当事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一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在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尤其是各个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不同的情况下,往往出现多头处罚或重复处罚的情况,加重了行为人的处罚负担,达不到处罚的目的。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人胁迫而违法,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依据,告诉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会计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违反会计法的行政责任。一方面,如行政机关处罚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就应给予支持。另一方面,还注意了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在我国,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目前,在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犯罪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1、关于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制度;二是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三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是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2、关于刑罚 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违反《会计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惩治 修订后的《会计法》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作为惩治的重点,具体而严密的规定使修订后的《会计法》更具操作性。 (一)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公布。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基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以及下几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与前等同。 2、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未将其作为犯罪单独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按不同的罪名予以处罚的。 (四)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的领导人。 (2)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 (3)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其上级单位和行政监察部门。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三、违反《会计法》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单位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对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会计人员的责任 1、会计人员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对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对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对单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对于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❼ 会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会计工作职责
(一)流动资金核算
1.拟订流动资金管理和核算实施办法,参与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管用结合与资金归口分级管理;

2.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和银行借、还款计划负责流动资金调度,组织流动资金供应;

3.定期考核流动资金使用效果,不断加速流动资金调动.

(二)固定资产核算

1.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划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2.参与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及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

3.办理固定资产购置、调入调出、价值重估、折旧、调整、内部转移、租赁、封存、出售及报废等会计手续,进行明细登记核算,定期进清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4.按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三)材料核算

1.会同有关单位拟订材料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材料收发、保管和领用手续制度;

2.根据需要及市场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采购计划;

3.审计材料采购用款计划,控制材料采购,掌握市场价格,审查发票等凭证, 考核材料的消耗;

4.建立材料明细登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做到账物相符,核算清楚;参与库存材料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作出处理.

(四)工资核算

1.按计划控制工资总额的使用;

2.审核工资表,计算发放工资;按制度规定计提发放奖金;

3.进行工资明细核算.

(五)成本核算

1.拟定成本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程序,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2.拟订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掌握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登记成本费用明细账,按规定编制成本报表上报;

3.考核、分析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意见,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六)利润核算及分配

1.编制利润计划,将年度利润指 分解落实到单位;

2.做好利润明细核算,正确计算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认真审核和计算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准确计算利润,按制度计算和上交税,制作并登记有关的明细账,编制利润报表上报;

3.按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分配利润,分配股息、红利,计算股息、红利率,编制利润分配表、股利分配表;

4.考核、分析利润完成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努力提高利润.

(七)往来结算

1.加强管理并及时结算购销往来和其他往来的暂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

2.按合同或规定要计收利息的,应正确计息,一并在往来账项上计收,年终时应抄列清单,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对,催收催结.

(八)专项资金核算

1.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管理;

2.对专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3.按时编制专项奖金报表.

(九)总账报表

1.登记总账,核对账目,编制资金平衡表;

2.核对其他会计报表,管理会计凭证和账表.

(十)综合分析

1.综合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3.进行财务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财务会计主要负责公司的凭证审核,账簿登记,纳税税申,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一、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二、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严格票据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发票,收据要合规范。票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六、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做好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七、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对出纳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八、对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九、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会计档案、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十、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忱服务。

❽ 企业负责人有哪些会计责任

《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了:
第一章第4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第14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二章第21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四章第28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29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六章第45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
处分。
第46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综上所述,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所有地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资料完整性要负全部责任,不得以不懂会计推脱相应责任。

❾ 企业单位负责人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负什么责任有什么法律规定

《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分析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严格责任,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除非能证明其反对或者是不知情否则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1)会计核算工作是单位工作的重要方面,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会计工作进行领导,不能借口不懂业务而放任会计工作的管理。(2)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涉及企业组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的负责人对内对外代表单位。领导单位的日常工作,而会计工作是单位日常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单位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的。(3)从实践来看,近年来发生的会计违规行为绝大部分是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参与和领导下进行的。(4)从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关系来看,如果仅是规定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事实上难以达到目的。在单位中,会计人员在现有体制下仍属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角度看,会计人员是单位会计信息的主要执行人员,他们是被管理者,其行为受到单位负责人意愿的约束。因此,如果不让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核算承担责任,而单独要求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负责是不现实的。从职责和职权相适应的角度看,这样做也会加重会计人员的责任。在《会计法》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下,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把握单位会计法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的区别,认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单位会计法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撇开主观因素,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不严和运行机制不健全是一个共同的原因,也就是《会计法》在单位中并未得到彻底的实施,这个责任在单位负责人。因此必须要充分认识单位负责人在作为单位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在贯彻实施《会计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习《会计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核算的基本知识,这是单位负责人必须具备的素质。同时还应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应坚决不予任用。三是切实加强会计监督。要使《会计法》在单位中的贯彻实施有保证,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单位内部实施会计监督.明确自身的监督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检举和查处。另外还要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方面都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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