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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会计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8-17 08:54:21

企业年金的会计含义

一、企业年金概念
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保障制度,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职工在退休后的一定时期内能按年度领取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根据这个制度,企业为职工举办的养老金计划就是企业年金计划,在某个特定计划下形成的用于支付的养老金就是企业年金,它来源于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或者企业单方缴费。
企业年金计划在具体实施形式上有待遇确定型(DB计划,也称规定受益型)和缴费确定型(DC计划,也称规定缴费型)两种类型。在待遇确定型计划中,退休待遇是确定的,根据退休前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计算出退休待遇水平或按统一的金额平均发放,计划参加者对退休养老金进行承诺,并承担风险。
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的企业年金计划大多是待遇确定型,但现在已呈削弱趋势。在缴费确定型计划中,企业和职工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定期往个人账户中缴费,退休待遇取决于账户基金积累和投资收益状况。目前,多数国家包括我国企业年金都属于缴费确定型。它要求必须为每一个计划参加者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对雇主和计划参加者向该账户所缴纳的分担额以及这些分担额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作准确记录。
二、企业年金会计的涵义及其会计主体
企业年金会计,是指全面、系统、连续地反映与监督基于企业年金计划下形成的养老金的筹集、发放、运营及保值过程的会计。
首先,企业年金制度从微观来看,主要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薪酬福利结构的一部分。因为企业年金计划明确了企业对职工应承担的养老金给付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是职工在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期间得到的,另一方面要在职工退休时才发生实际支付。由此产生的会计问题是,如何将这种将来给付的现时义务合理地反映为企业的成本与费用。所以,在企业年金的筹集阶段,企业年金会计的会计主体仍然是企业,它可以由一套会计制度进行全面的规范。
其次,企业缴费之后形成的企业年金,成为企业年金计划为偿还养老金债务而积累的储备资金。这笔资金只能依赖企业年金合同的约定运营,形成自身资产、负债、收支、节余,构成一个独立财务体系。从管理角度来看,每个企业年金都有不同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需要为每个企业年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换言之,它已经摆脱了发起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或是专门从事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的机构组织,单独成为一个会计主体。对于这一状态的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就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住房公积金会计、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等一样,成为一种基金会计。
基金理论是由美国学者瓦特于1947年提出来的。他认为,会计所关心的领域应该是一个能分离和控制各项特定经营活动和管理要素的主体。会计的基础构成了一个活动领域,它包括一组代表对资金的未来服务的资产、负债抵消的一系列关于资产使用的其他限制。会计的核算对象既不是所有者也不是经营实体,而是一组代表对特定来源和特定用途的一定资本或收入的经济活动领域。这个活动领域一般被称为“基金”,所依据的会计基本等式为“资产=资产的限制”,它将资金管理作为主要会计目标,而将权益的计量置于第二位。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年金会计包含了两层含义:在企业缴费环节及之前的企业年金筹集环节即第一阶段的会计处理属于企业财务会计的范畴,遵循传统会计基本理论,发起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是会计主体;在企业缴费后的企业年金的运营、保值、发放环节即第二阶段的会计处理就属于基金会计的范畴,这笔企业年金自身就是会计主体。
三、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
1.第一阶段的企业年金会计
西方国家认为其本质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企业年金是根据收入分配的基本原理来设置的,这种原理将企业年金视为职工在其工作期间的积累和达到某一特定的服务年限以后属于他们的一种延期收入。换言之,企业年金是职工一生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而工资则是即期支付部分。职工退休后根据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是以其在职时提供的服务为依据的,其根本性质是递延工资。显然,这是一种“劳动报酬观”。
笔者认为,在不同计划类型下企业年金应有不同性质。在待遇确定型下,企业年金都是递延工资;在缴费确定型下,只有企业承担的那部分企业年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递延工资,由个人承担的那部分相当于这部分递延工资的担保。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实际上是企业、职工双方博弈的结果。所以,在待遇确定型下,企业年金应如同即付工资一样费用化;在缴费确定型下,企业承担的部分应当费用化,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可以费用化。
(1)待遇确定型下的会计处理。确认当期的企业年金费用,包括当期服务费用和各种待摊项目,主要有当期服务费用、前期服务费用、利息费用和基金资产的实际报酬、精算损益以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等。当期净费用=当期服务费用+利息费用-资本收益(或:+损失)-当期应摊销费用。对当期企业年金费用要作一个调整分录,类似于应计、应付利息费用的处理,其中资本收益或损失等内容要以第二阶段的核算为依据。由于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相当复杂,需由精算师来完成。
(2)缴费确定型下的会计处理。企业各期所承担的企业年金义务应在服务提供的当期确认为费用,企业各期应确认的补充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计提数。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对每期提存的企业年金,并不一定都需要由企业承担,企业、个人承担比例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理论上对其会计处理可以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在税前列支,计入各期的成本费用;二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作为利润分配;三是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年金在税前列支,计入费用账户,超过规定比例的,则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我国采用的是第三种方法。对企业年金进行计提时,对企业应承担的部分,按照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借记成本或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年金”科目;超支部分,借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年金”科目。对个人应承担的部分,通常用抵扣工资的方式计提,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年金”科目。在实际提存、计入个人账户时,按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企业年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企业各期应计提的数额与实际提存数额不等,则构成一项年金资产或者负债。

② 进行企业年金会计核算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

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许多企业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实现制,把企业年金视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如有些企业为职工购买几亿金额的团体年金险,在购买时一次性全额计入“管理费用”,从而将企业年金成本掩盖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在会计报表中又未要求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这显然违背了权贵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造成财务报表信息失真。其理论根源在于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还模糊不清,我国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已从“社会福利观”转向“劳动报酬观”,即企业年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递延工资”的代名词。所以,企业的年金成本应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应充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二)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不健全
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目前已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主要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在内的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报,第一次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该准则针对的对象并不是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而将企业在缴费环节的核算,即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中加以规范。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缺乏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指导,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无章可循,因此,播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
(三)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形式不明确
企业年金计划按给付方式不同,分为确定缴费制计划和确定受益制计划两种。这两种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在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企业年金费用、年金资产与负债的会计处理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应明确规定企业应采用哪种形式,从而进一步规范在会计上的不同处理方法。
(四)各地方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和提取比例不统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如上海等地区允许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一般为5%)之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也可以从福利费、自有资金或利润中列支。
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及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动力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仅在企业缴费环节有一些规定。如财政部规定,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而在个人供款、投资收益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环节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税收政策上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不利于调动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瓶颈”。
(二)确定缴费制计划与确定受益制计划需协调发展
确定缴费型计划与确定受益型计划各有优缺点,两种计划协调发展,有利于取长补短。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看,企业年金一律实施确定受益制计划的条件还不成熟,如企业年金费用的构成模糊,同时还缺少素质优良的精算师队伍,同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采用确定缴费制计划应成为我国目前企业年金计划的主选方式。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虑到企业年金的收益性,企业年金计划应逐步转向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
(三)加强企业年金会计理论研究,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
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于2007年正式实施,目前缺乏对企业主体的年金会计规范,所以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有关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架构,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步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规范企业年金会计的核算。
(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壮大精算师、资产评估师队伍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未来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将逐步过度到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而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会计处理复杂,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要把企业未来的给付义务折算成当期的现值,这需要对雇员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企业年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预测。只有具备了较强专业知识的精算师才能胜任。另外,期末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评估时,也需要资产评估师。但在现阶段,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人才缺乏,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只有尽快改变现状,才能满足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需要。

③ 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许多企业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实现制,把企业年金视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如有些企业为职工购买几亿金额的团体年金险,在购买时一次性全额计入“管理费用”,从而将企业年金成本掩盖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在会计报表中又未要求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这显然违背了权贵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造成财务报表信息失真。其理论根源在于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还模糊不清,我国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已从“社会福利观”转向“劳动报酬观”,即企业年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递延工资”的代名词。所以,企业的年金成本应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应充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二)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不健全
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目前已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主要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在内的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报,第一次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该准则针对的对象并不是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而将企业在缴费环节的核算,即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中加以规范。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缺乏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指导,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无章可循,因此,播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
(三)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形式不明确
企业年金计划按给付方式不同,分为确定缴费制计划和确定受益制计划两种。这两种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在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企业年金费用、年金资产与负债的会计处理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应明确规定企业应采用哪种形式,从而进一步规范在会计上的不同处理方法。
(四)各地方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和提取比例不统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如上海等地区允许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一般为5%)之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也可以从福利费、自有资金或利润中列支。
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及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动力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仅在企业缴费环节有一些规定。如财政部规定,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而在个人供款、投资收益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环节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税收政策上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不利于调动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瓶颈”。
(二)确定缴费制计划与确定受益制计划需协调发展
确定缴费型计划与确定受益型计划各有优缺点,两种计划协调发展,有利于取长补短。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看,企业年金一律实施确定受益制计划的条件还不成熟,如企业年金费用的构成模糊,同时还缺少素质优良的精算师队伍,同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采用确定缴费制计划应成为我国目前企业年金计划的主选方式。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虑到企业年金的收益性,企业年金计划应逐步转向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
(三)加强企业年金会计理论研究,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
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于2007年正式实施,目前缺乏对企业主体的年金会计规范,所以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有关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架构,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步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规范企业年金会计的核算。
(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壮大精算师、资产评估师队伍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未来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将逐步过度到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而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会计处理复杂,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要把企业未来的给付义务折算成当期的现值,这需要对雇员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企业年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预测。只有具备了较强专业知识的精算师才能胜任。另外,期末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评估时,也需要资产评估师。但在现阶段,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人才缺乏,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只有尽快改变现状,才能满足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需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④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介绍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⑤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⑥ 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保险与会计核算,也应当由《企业年金基金》准则规范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新准则)。企业年金准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无关,只是规定了企业年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列报的详细表格和一些会计处理。该准则针对的对象不是作为企业年金托管人的上市公司或相关企业,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陆续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对企业年金进行了规范。规定企业年金是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且都是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年金采取设立基金托管的方式运行。

⑦ 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2-15
实施时间: 2007-1-1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⑧ 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问题有哪些

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提的应付企业年金,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情况处理,如是生产部门人员的企业年金,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企业年金,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企业年金,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并对以上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企业年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⑨ 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保险与会计核算,也应当由《企业年金基金》准则规范。

【答案】错误
【解释】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福利、保险等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不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仅规范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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