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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出纳串通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1-08-17 14:22:11

① 会计出纳同一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会计出纳同一人,违反了会计法。
尽管会计法不允许,但现在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为一般来说,承担法律责任要有一定的社会损害的。仅仅是会计与出纳为同一人,尽管造成了贪污舞弊的潜在危害,但在该危害尚未发生前,不能认定其已造成社会危害而需承担法律责任。

② 会计和出纳搞不好关系,怎么

你可以多看点书,既然她能说又能干,你也要努力变得能干,把该考的或者是该懂的弄懂的,到时候有合适的机会跳槽。你何必那么在乎别人的看法呢,现在忍住,每个人都不是一开始就什么都懂的,所以你要加油,人有时候就是为了争一口气。

③ 出纳和会计同一个人,怎么样防止舞弊

按照法律规定,出纳和会计不能是同一个人的,但是现在小公司为了节省
人工成本
,会计和出纳就一个人,防止舞弊的方法就是管账不管钱。

④ 会计与出纳勾结最主要防哪部分

青岛交响乐团的会计许某、出纳辛某某互相勾结,采取虚开发票、重复报销、虚报工资总额的方式,侵吞公款。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构成贪污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年,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据了解,许某曾系青岛交响乐团会计,辛某某曾系青岛交响乐团出纳。
市南法院审理认定,许某、辛某某于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互相勾结,分别利用本人在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的职务便利,虚开发票、重复报销,合伙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32562元,赃款均分。被告人许某于2009年10月至2014年3月,利用担任单位会计负责发放职工工资的便利条件,虚报工资总额,单独侵吞公款人民币715986.93元。2014年7月31日和8月3日,被告人许某、辛某某分别向上级主管单位投案,主动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案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辛某某作为事业单位中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共同侵吞、占有国有财物,数额分别为人民币948469元和232562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辛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辛某某犯罪后自首,且已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4年12月15日,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二人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作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⑤ 出纳和会计在一起办公的弊病是什么

会计和出纳是要相互独立的完成工作的,一起办公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相互的工作要确保独立性,不然假使会计出纳相互串通做账,会对公司的财务系统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5)会计出纳串通怎么办扩展阅读:

出纳人员:

既包括会计部门的出纳工作人员,也包括业务部门的各类收款员(收银员)。收款员(收银员),从其工作内容、方法、要求,以及他们本身应具备的素质等方面看,与会计部门的专职出纳人员有很多相同之处。

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办理货币资金和各种票据的收入,保证经手的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安全与完整;他们也要填制和审核许多原始凭证;他们同样是直接与货币打交道,除了要有过硬的出纳业务知识以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财经法纪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所不同的是,他们一般工作在经济活动的第一线,各种票据和货币资金的收入,特别是货币资金的收入,通常是由他们转交给专职出纳的;另外,他们的工作过程是收入、保管、核对与上交,一般不专门设置账户进行核算。

收款员(收银员)是出纳(会计)机构的派出人员,他们是各单位出纳队伍中的一员,他们的工作是整个出纳工作的一部分。出纳业务的管理和出纳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应从广义角度综合考虑。狭义的出纳人员仅指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

⑥ 公司会计与出纳互相勾结怎么办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验查账,最后出具司法建议书,根据建议书报案就行。

⑦ 注册会计师查会计和出纳串通坑老板钱怎样审计

楼上的,串通舞弊通过内控是很难差出来的。人家制度设计有效,平常执行时也有效,能怎么办

⑧ 会计兼出纳被举报纪委怎么处理

如果没有犯错,谁举报都不用怕。
如果确实犯了错,还是提前自首吧,毕竟他们犯的错都是有客观证据的。

⑨ 会计和出纳在实际工作中是怎样进行相互制约的

  1. 会计与出纳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办事。

  2. 货币资金收支应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分工负责、分别办理,职责分明、职权分离。

  3. 出纳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收支原始凭证的保管和签发、日记账的登记。

  4.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不得经手现金。

  5.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 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都必须通过经办会计在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然后由出纳员检查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后办理收付款,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7. 会计和出纳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取得大额现金或转帐,支票由出纳保管,印鉴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

  8. 会计应经常不定期对出纳现金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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